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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5-23 分类:财税资讯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留言时间:2024年04月07日 答复时间:2024年04月0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